什么是毕业生见习制度?
时间:2008-11-18浏览量:8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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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为了全面了解、考察毕业生,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,高校毕业生就业后,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。见习期一般为一年。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习工作的,经所在单位批准,可免去见习期。某些行业,需要长时间的实际锻炼,所在单位可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。毕业生在见习期内,不得报考研究生(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),原则上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它工作。毕业生见习期间,工作单位应按学用一致原则,结合今后所要从事的工作,有计划地安排毕业生到基层或第一线进行见习。见习岗位的安排,既要有利于实践锻炼,又要结合不同专业、不同工作的特点合理培养。见习期满,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,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,聘任相应工作岗位。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,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,可延长半年至一年见习期,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。一年延长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,不再延长,另行安排工作。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执行。对表现特别不好的,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可以辞退。